在2013-14赛季之前,对于球员来说,获得五大数据之王是相对容易的,因为这个荣誉只有一个标准:场均数据最多的人就可以获得这个荣誉!如果你一个赛季只打20场比赛,而且你的平均数据是联盟最高的,那么你就是数据之王。

为什么在13-14赛季之前?12-13赛季结束后,联盟改变了数据王的评选规则:常规赛场次必须达到70%(即58场)。联盟之所以改变数据之王的规则,是因为隆多在12-13赛季做得太多了。

当隆多场均得到13.7分、5.6个篮板和11.7次助攻,其中11.7次助攻是联盟最高的时候,按照之前的规则,他是助攻之王,但本赛季隆多常规赛只打了38场比赛,这对场均助攻第二高(9.7次)、打了70场比赛的保罗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所以为了避免隆多的情况在未来再次出现,联盟对数据之王的评选规则进行了改动。因为这条规则是因为隆多而改变的,所以被称为“拉简·隆多条款”。

艾伦·休斯顿条款

看晚了比赛的球迷可能不太了解阿兰·休斯顿,甚至听不到他的名字,毕竟他的职业生涯并不是很令人印象深刻,巅峰时期只有两个全明星替补。但在那一年,休斯顿是全联盟著名的CIC王子,那一手CIC的水准就像一本教科书,在98-99赛季更是作为主力球员之一,帮助尼克斯以“黑八”的姿态一路杀入总决赛。

休斯顿的职业生涯曾在尼克斯辉煌,也曾在尼克斯“毁灭”!在常规赛00-01赛季,火箭一共打了78场比赛,场均18.7分、3.6个篮板和2.2次助攻。虽然尼克斯在季后赛首轮就被淘汰了,但火箭的个人数据平均还是达到了20+,因为火箭本赛季打得很好。因此,并不缺钱的尼克斯队在2001年休赛期给了30岁的休斯顿一份6年1亿美元的超级合同。

虽然这份合同有点过分,但休斯顿在接下来的两个赛季里打出了职业生涯最好的数据表现:场均20+3+2和22+2+2。然而,两个赛季之后,休斯顿的表现却不如一年,在2004-05赛季打了20场比赛后,他宣布因伤退役,而此时他的合同只有第四年。

根据当时NBA的规定,即使球员退役,但只要合同还在,就会被纳入球队的工资帽,而休斯顿1753万美元的年薪也成为了尼克斯的巨大负担。

由于阿兰·休斯顿的情况确实阻碍了联盟球队的发展,为了避免以后出现这样的问题,帮助球队健康发展,联盟官方引入了赦免条款:如果球员在合同期间因伤退役,球队可以选择裁掉球员,球员后续的工资合同将不计入球队的工资帽。由于阿兰·休斯顿是第一个提出申请的人,也是该条款的主要发起人,因此也被称为“阿兰·休斯顿条款”。

加里·佩顿条款

巅峰时期的加里·佩顿是联盟中最好的防守者之一,他的防守是让巅峰时期的乔丹感到头疼的存在,但在他职业生涯的最后,为了拿到总冠军更是处处抱着大腿,2003-04赛季给湖人建立的F4总冠军失败了,于是在04赛季休赛期加盟凯尔特人。

虽然加盟凯尔特人的佩顿已经不是曾经的佩顿了,但在2004-05赛季,他仍然场均能得到11.3分、3.1个篮板、6.1次助攻和1.1次抢断。尽管佩顿打得很好,凯尔特人还是在交易截止日前将他加入了交易,以从老鹰那里得到安东尼·沃克。当时,老鹰是一支正在重建的球队,对36岁的佩顿不感兴趣,所以双方在交易完成后立即达成了买断协议。

佩顿被买断后,他居然带着底薪合同回到凯尔特人,这相当于凯尔特人以近乎白的方式得到了安东尼·沃克,虽然这不是什么大事,但后果可能非常严重,如果联盟不停止,那么所有球队都可以用这种方式完成PY交易。当时的联盟彻底乱了套,所以为了防止以后再发生这样的事情,NBA立刻出台了一个规定:被解约的球员必须等到30天的澄清期后才能与原球队重新签约!

虽然NBA用“加里-佩顿条款”来阻止这种“小打小闹”般的交易操作,但并没有解决问题,有些球员真的愿意等30天澄清期后再与原球队续约,即使30天没钱没球也可以接受,最著名的是“大Z”伊尔戈斯卡斯和麦克代斯,最终,NBA在2011年的劳资协议中修改了加里-佩顿的条件:如果一名球员被球队交易,该球队将无法在同一赛季重新获得该球员。

德里克·罗斯条款

2010-11赛季是德里克-罗斯职业生涯的第三年,经过三年的调整,公牛终于围绕罗斯建立了一个足以影响季后赛的阵容,但很难相信公牛在罗斯的带领下常规赛取得了62胜20负的战绩。

因为公牛的战绩太大了,相比上赛季只赢了21场,再加上罗斯场均25分、4.1个篮板和7.7次助攻并不比詹姆斯、科比等超级差,所以当赛季常规赛MVP给了只有22岁的罗斯。10-11赛季结束后正好赶上了NBA劳资双方的又一个谈判期,所以为了保护年轻球员的利益,在以球员工会为首的劳资的坚持下,NBA推出了“指定新秀条款”,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德里克-罗斯条款”。

11年版的罗斯条款:在新秀合同期内,只要获得常规赛MVP,或者两次全明星首发,或者两次入选最佳阵容,你就可以和球队签一份顶薪合同,起薪为工资帽的30%。虽然该条款是由罗斯提出并以罗斯的名字命名的,但第一个享受该条款的球员是杜兰特。

在2016年新版劳资协议中,NBA修改了罗斯条款,最新版的罗斯条款:在新秀合同中,第二至第四个赛季常规赛MVP;在第四个赛季入选nba最佳阵容,或在第二个赛季和第四个赛季之间两次入选最佳阵容;在他的第四个赛季被评为年度最佳防守球员,或者在他的第二个和第四个赛季之间两次被评为年度最佳防守球员。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才能签订起薪为工资帽30%的顶薪合同。

罗斯条款,不管它是什么,仍然被称为罗斯条款,它确实给了那些年轻球员很大的激励,毕竟,有了这个条款,年轻球员有机会提前赚更多的钱。老实说,如果罗斯不是那么强大,NBA今天也不会引入这个条款。

吉尔伯特阿里纳斯条款

当年被称为“将军”的吉尔伯特·阿里纳斯是多么强大啊!在进攻端,他的火力毫不逊色于NBA的任何得分手,即使在科比的对面,他也得到了60分,而科比只有45分。然而,如此强悍的阿里纳斯,直到2001年第二轮第二顺位才被勇士选中。

阿里纳斯在新秀赛季表现不错,场均10.9分、2.8个篮板和3.7次助攻,但那个赛季他只出场了47场比赛。阿里纳斯,进入他的第二年,独自成为勇士的首发球员,他的场均得分提高到18.3分,4个篮板,6.7次助攻和1.5次抢断。

因为阿里纳斯是次轮秀,所以勇士和他签的新秀合同只有两年,距离惩罚伯德的条款还差一年,所以勇士对阿里纳斯的续约非常被动,他们只能给阿里纳斯一份相当一般的年薪合同(每年几百万美元),但阿里纳斯的实力和表现显然值得一份更大的合同。因此,拥有足够薪金空间的奇才队以一份5年5122万美元的合同从勇士队手中抢走了阿里纳斯。

勇士想留住阿里纳斯,但因为规则只能眼睁睁看着他离开,随后NBA为了保护各支球队的利益出台了新的规则:母队可以以同样的薪水起薪,第二年加薪8%,第三年甚至更高。

虽然“吉尔伯特-阿里纳斯条款”更多的是为了保护球队的利益,但它也给了那些次轮选秀权和落选选秀权的球员一个赚更多钱的机会,毕竟,他们可以留在母队,在获得鸟权后签下一份更大的合同。

拉里·伯德条款

在看NBA的时候,球迷或多或少都知道或听说过“Bird rights”这个词,而这个“Bird rights”的全称叫做“Larry Bird条款”,因为Bird(鸟)和Bird(鸟)是同一个词的谐音,所以我们就把这个条款叫做Bird rights。鸟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球队的利益,同时也允许球员赚更多的钱。

为了让联盟更加健康,NBA在1984-85赛季引入了工资帽制度,然后在2002-03赛季引入了奢侈税制度。工资帽允许所有球队以合理的价格签约和交易球员。

当年年初,工资帽要求非常严格,所有球队都不能超过工资帽。如果真的按照这种方式,那么那些拥有多名明星球员的球队最终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明星球员离开,最典型的就是拥有多名明星球员的凯尔特人。

83-84赛季结束后,凯尔特人的核心老板拉里-伯德成为自由球员,如果工资帽规则实施,除非伯德愿意大幅减薪,否则凯尔特人没有更多的工资空间给伯德一份顶薪合同。毕竟当时的凯尔特人还有麦克海尔、帕里什和丹尼斯-约翰逊,三位明星球员的年薪都不低,但伯德是个什么样的人,他怎么能接受降薪呢?

更不用说大卫·斯特恩了!作为联盟主席的他,为了联盟的收视率和热点,直接开始了对伯德的“黑与白”对决,以及湖人对凯尔特人的“黄绿对决”,当斯特恩看到凯尔特人可能被迫失去伯德时,为了帮助凯尔特人,也帮助联盟,帮助自己,“拉里·伯德条款”在83- 84赛季结束后立即实施。

“拉里·伯德条款”:在同一支球队效力三年后,你可以与母队签订一份不受工资帽限制的大合同,并获得10.5%的年薪增长(其他球队为8%)。“鸟权”的引入不仅让凯尔特人高兴,也让联盟其他球队高兴,因为他们不再需要担心自己的大牌球员会因为薪金空间而流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